根據香港《稅務條例》(以下簡稱「條例」)第51C條,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個人及公司,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,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,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。如未能遵守條例第51C條的紀錄備存規定,即屬犯罪,最高可處罰款100,000港元。
我們為香港公司、海外公司和個人提供下列簿記服務:
任何人(有限公司、個人或合夥企業)在香港經營某行業、專業或業務,通常需要在首次商業登記之日起18個月內提交其首次利得稅報稅表。此外,當開始僱用員工或獲得租金收入時,公司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提交其他文件。我們提供全面的稅務合規和諮詢服務,令客戶安枕無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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